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纳盈建设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925号之三
江西纳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2020)赣0111民初925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6月17日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2020年8月13日,江西纳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露
书记员  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