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昌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531号
原告:南昌市昌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海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甜、胡金来,湖南木枫(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昊。
被告:***,男,汉族。
原告南昌市昌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南昌市昌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市昌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34元(共计:5955元),由原告南昌市昌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