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鑫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191民初1556号 申请人:江西鑫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7116642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899号江西省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基地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7Y85166。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苑小区一区21栋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 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西鑫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鑫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470446.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鑫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南昌市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470446.94元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