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92民初3242号之一
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3962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榴云路商业街A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674960040E。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2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
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远东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谌 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