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市西湖区优之路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民初9635号 原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75646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优之路培训学校。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河中路**/div> 负责人:**杨,该校校长。 原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优之路培训学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132500元(从2021年3月16日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及利息867.21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算,暂算至2021年8月15日,此后的利息继续按LPR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合计133367.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原名称南昌市西湖区维生素教育培训学校)于2018年3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原 2 告将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抚河中路385号的店面租赁给被告,租期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租金为每月25500元。2020年,被告提出因疫情原因,提出租赁期至2021年3月15日止,双方重新签订了租赁期至2021年3月15日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已付清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租金。租期届满后,双方口头约定的租金每月增加1000元按26500元计算,被告一直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但被告却以未办理完毕名称变更,新的名称未核准,违约拖延与原告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2021年8月15日,被告腾空租赁场地搬离,被告未支付2021年3月16日至8月15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原告认为,在2021年3月16日租期届满至2021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一直在占有使用原租赁房屋,虽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双方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定期租赁法律关系,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个月的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132500元及相应利息867.21元,合计133367.21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经审查,南昌市西湖区维生素教育培训学校(简称南昌市维生素学校)于2021年2月4日与江西优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南昌市维生素学校将办学及办公场地、房租合同、办学许可证及民非企业登记证等全部转让给江西优路教育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3月18日,南昌市维生素学校向南昌市西湖区教体局申请名称变更,将校名变更为“南昌市西湖区优之路培训学校”,南昌市西湖区教育科技体育局于2021年4月21日批复同意变更,但至今为止,南昌市西湖区优之路培训学校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南昌市维生素学校与南昌市西湖区优之路培训学校并不 3 是单纯的名称变更,实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本院认为,原告将未能依法成立的学校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诉讼主体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7元,退还给原告南昌市政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