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357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3491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8元,减半收取9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