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357号之一
解封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1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218号8栋1**201户,公民身份号码3601031952111217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2834918R。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2020)赣0191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西***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江西***信有限公司的前述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39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