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3民初15099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718号百盛大厦A座A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鸿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程昌均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