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783民初11714号
原告:何某,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某,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25年12月1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