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8执恢11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兴宁西路南竹园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074200363H。
法定代表人:阴俊超,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洛浦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3417372388。
法定代表人:陈泉奇,经理。
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洛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328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程款。因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询问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月29日、2021年4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公积金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豫C×××××东风牌车辆信息,已向车管部门依法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依法向案外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该公司应向兰州同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但属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的转让款余款,因双方当事人就股权转让纠纷正在诉讼程序,且案外人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提取条件
三、经依法实地走访、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法人陈泉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3月20日,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泉奇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司法拘留未实施,终本期间不停止处罚措施的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503461元及相关利息,执行费69917元,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石红民
审判员  金松涛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