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28执异2号
异议人: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永宁大道。
法定代表人:邓丽华。
申请执行人: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福宁大道中段紫竹河畔。
法定代表人:阴俊超。
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洛浦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郭利君。
本院在执行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对冻结、扣划其公司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误将异议人的账户冻结扣划,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是两个独立法人,异议人并非被执行人的股东,不能仅凭被执行人的取暖费转入异议人账户就将该账户冻结。
本院查明,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收取的取暖费转入了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名下,转入账号为:8142××××7271,且洛阳城燃新能源热力有限公司(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系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唯一股东,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冻结了异议人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的账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阳永宁热力有限公司应收取暖费转入异议人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账户,虽为两个独立法人,有逃避执行之嫌,本院冻结账户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洛阳城燃热力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石红民
审判员 宋晓兵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