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8民初2681号
原告:***,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男,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男,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告: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洛宁县福宁大道中***河畔17号楼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8074200363H。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洛阳福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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