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04民初4601号
原告: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8幢1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960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南威大厦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4381792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XX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