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6民辖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9600F。
法定代表人:贺良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松花江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500MB19716187。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603民初2145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地为四川省德阳市,但无法通过约定确定争议解决法院,故属于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情形,对此旌阳区人民法院也明确认定约定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根据合同内容和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为履行义务一方,故上诉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为合同履行地,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应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而不是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项目履约地点在四川省德阳市,合同的目的为通过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实现德阳市政府门户网站、40个市级部门网站(含德阳经开区网站、德阳高新区网站)集约化建设;而德阳市政府及市级部门住所地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现因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向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故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许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