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3366号
原告: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拓基城市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280960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东,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
负责人:*曙光,主任。
被告:德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江西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何礼,市长。
原告安徽龙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为9940元,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3日,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德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所需的德阳市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原告投标后中标,但因第二候选中标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故采购活动暂停。2018年8月22日,德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质疑答复,确定中标结果不变,采购活动继续开展。后原告与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建设工期为90个日历日;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40%的合同款。该合同直到2018年9月11日才进行备案、生效。而且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原告的投标文件中均写明至少2人驻场实施,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署过程中,被告却强制要求至少提供驻场服务5人否则就拒绝签订合同,远远超出了原告投标时的预算成本。合同生效后,原告为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人员全力开展工作,但被告不仅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迟延进行开发需求确认、迟延提供数据、服务器等,还在项目实施仅9天时就组织专家按照项目建设总体目标、具体建设内容对德阳市政府门户网站上线进行阶段性工作核实与评估,且评估后拒绝原告继续进行项目建设,单方要求原告主动退出该项目建设。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合同,但被告却不予理睬,且拒绝支付原告合同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故本案应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结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合同款的诉请,接受货币一方为原告,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鉴于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将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职能划归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管,德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已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本案所涉的《政府采购合同》,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业已受理并确定该案的管辖权;本案需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果为依据,应当终止审理;原告亦同意将本案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由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