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工程建设总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3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8月26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区。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9月2日生,汉族,赣州市赣县区人,住赣县区。
被执行人陈源,男,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住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赣州市南康区工程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办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明经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路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钉模,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7民终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路塘村村委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路塘村村委会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路塘村村委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路塘村村委会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人民政府的款项计人民币10992.9元。
二、该扣押款汇入本院执行标的款专户(户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赣州南康支行;账号:15×××73)。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小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毛敏晅
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