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46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义梅、邓文倩(实习律师),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v>
负责人:张海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东升,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叶楠,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0505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