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05民初696号
原告: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义梅、邓文倩(实习),河南法学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段v>
负责人:张海军,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志超、梁叶楠,河南信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思维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殷都区执法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思维公司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班义梅、被告殷都区执法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薛志超、梁叶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思维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8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起诉日为24668元,起诉日以后的利息以346500元为基数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算),以上共计40266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18日,原告以630000元的中标价中标了被告招标的安阳市殷都区商魂广场亮化工程,同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安阳市殷都区商魂广场周边亮化工程施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殷都区殷都桥周边。协议签订后,原告带领工人进场施工,于2019年1月27日将所有工程施工完毕,并与2019年1月28日交付被告单位。原告按照施工协议的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不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1月23日才向原告支付了252000元,余款378000元至今未付。
被告殷都区执法局辩称,答辩人已与被答辩人就价款支付方式达成新的约定,答辩人已按照该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根据双方于2019年1月18日施工协议第八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行后,支付合同暂定预算款的60%,但从施工过程中一直到施工完成后,答辩人根据实际情况多次开会与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13家中标公司就价款支付方式进行重新协商,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按照暂定预算款的40%支付,由被答辩人开具预算款的40%的增值税发票,然后答辩人按照该数额支付价款,现双方已就上述约定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被答辩人至今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交工程资料进行验收审计,故答辩人不应支付其剩余工程款。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在施工完毕后承包方应提交竣工图,并将相应工程文件资料装订成册,提交发包人三套,但至今被答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提交竣工图、材料清单、竣工报告等相关工程材料,导致工程目前未能进行验收审计,故答辩人依据工程协议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被答辩人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未达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也未在质保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进行维护,导致工程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质量标准应达到国家及省市技术规范、标准要求,整体工程施工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但被答辩人承建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灯具破损,线头裸露,多处灯具已不能正常开启等一系列问题。在施工协议约定的保修期内,被答辩人未派人按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更为甚者,在答辩人多次联系通知要求被答辩人进行设备维护时,被答辩人因人员变动未派人进行设备检修维护。答辩人已经通知被答辩人限期进行设备检修维护,如逾期不维护,答辩人将委托其他专业人员进行设备检修维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综上所述,答辩人未支付被答辩人剩余工程款是由于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工程材料,通过验收审计,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设备进行检修维护,故答辩人不应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签订的合同,关于63万元是预算价款,并非双方的结算价款,竣工结算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计后才有结算价格。原告目前未向被告方提交工程审计等相关资料,不具备结算条件。后通过法院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验收资料,原告提交的验收资料所显示的工程内容与实际施工的内容不相符,存在灯具数量不符、品牌不符、工程项目不符合等内容,被告方无法根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审计,原告目前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请求法庭继续要求原告提交与工程内容相同的资料。原告未联系被告方人员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双方对于维修维护的费用没有进行协商一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月18日,原告中标了被告招标的安阳市殷都区商魂广场周边亮化工程,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安阳市殷都区商魂广场周边亮化工程施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工程地点为殷都区殷都桥周边,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按照工程量清单,执行2018年第四季度政府指导价,付款方式:工程施工完毕并投入运行后,支付合同暂定预算价款60%;竣工结算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后,支付到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90%,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运行1年后无质量问题、无合同纠纷后支付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带领工人进场施工,至今双方没有进行竣工结算。庭审中,原告认可已收到工程款252000元。本庭问原告是否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原告表示不同意鉴定。被告认为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双方未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不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安阳市殷都区商魂广场周边亮化工程施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称,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已经支付工程款252000元,尚欠工程款378000元未付,被告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双方未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不应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经查,协议中对付款方式的约定是经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本案中原告主张尾款的支付但是并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定,且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双方存在争议,庭审中,本庭问原告是否鉴定,原告不同意进行鉴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无法认定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不同意鉴定,对于工程质量和工程价款无法认定,故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40元,由原告河南新思维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邵红梅
审判员 万娅飞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