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永州市永美贸易有限公司、达濠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财保13号
申请人:永州市永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丁申国。
委托代理人李佺,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濠xx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
申请人永州市永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1498752.7元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B款保险单保函(保单号:PZPP2244011326000000××××)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2月22日,本院收到汕头仲裁委员会与申请人补齐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财产,以人民币1498752.7元为限。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达濠xx公司名下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498752.7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永州市永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晓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雪燕
附据以裁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