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512财保9号
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子明。
委托代理人陈文芳,钟晓锋律师,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达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裕添。
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汕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达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整。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2140104602022000××××)为其提供担保。2022年11月14日,本院收齐汕头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濠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西强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晓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雪燕
附据以裁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