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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德丰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482民初297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7月10日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3年7月8日生,住湖北省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大道与九都路交汇处中迈红东方广场商务楼8层01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4H1N5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告:**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综合楼七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5075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德丰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