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5226号
原告:***,男,生于1978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男,生于1970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大地春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万新二街1号1幢2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77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被告:**,男,生于1987年1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大地春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6元,减半收取423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