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9民初2252号
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嘉华鑫城1-1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801939606。
法定代表人:鲜澄清,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亿南置业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和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590496739。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亿南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美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向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杭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