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14539号
原告:重庆二航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555-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堃,重庆丰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1幢15楼7号。
原告重庆二航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二航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二航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二航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3元,由原告重庆二航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明光
人民陪审员谢树珍
人民陪审员*怡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