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7民初7560号
原告: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琳,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原告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3元,减半收取5716.5元,由原告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傅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