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2民初7404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7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6号1-1幢15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2152030T。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被告四川蜀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