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宏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被告大连宏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4民初293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大连宏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负责人:付作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大连宏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大连宏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大连宏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