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02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皖长丰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金沙二路2718号中新幸福时光住宅20栋四单元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03473104P。
法定代表人:徐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本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3955.55元,执行费为2059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张云龙未予履行亦未报告财产。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案件款21400元并交纳执行费300元,因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再占有案涉工程款,故本案对其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张云龙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车辆、证券、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并到所在社区进行走访,对于发现的张云龙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阁)的房产及其名下皖D×××××号机动车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已依法对张云龙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张云龙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张云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张云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宫 俊
审判员 方乃光
审判员 段俊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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