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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举 证 通 知 书
(2021)皖0402民初153号
江西浩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三、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五、你方申请证人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七、你方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后,向本院申请准许。
你方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准许的,你方应当于2021年2月13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
八、你方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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