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鼎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03民初555号
申请人:***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北京路土官村2013-001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康园一期78-B幢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侬月华。
被申请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市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马路西延线红河内卫支队对面(长桥左岸销售中心第二层203号)。
负责人:侬月华。
申请人***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市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市分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以人民币1015682元为限额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清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蒙自市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156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月日至2022年月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期间,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不准对保全的财物进行解冻、解封、支付、转移、转让、挪用、隐藏、赠与和设置担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继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雪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