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211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路珞璜工业园B区。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对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20)冀110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