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执保79号
申请执行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霄,经理。
被执行人刘俊杰,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刘俊杰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8)冀1102民初68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冀1102执保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维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龙铁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