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满双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6339号
原告: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达区北方工业基地大张庄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彭田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总经理。
被告:满双替,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深州市。
被告:贾慧敏,女,1970年7月23日出生,民族,住衡市桃城区。
被告:**,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田园园,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马令,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张占宁,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满双替、贾慧敏、马令、**、田园园、张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32元,由原告衡水东优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