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02民初373号之一
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大麻森村。
法定代表人:王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6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273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衡水宏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牛金雪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