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3民终4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中路诗乡大厦四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90780990Y。
法定代表人:袁述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利,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娇娇,贵州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高桥水岸一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73324184F。
法定代表人:高荣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勤江,贵州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绥阳县。
上诉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2018)黔0323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794元,由上诉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马天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鸿雁
书记员钟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