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1369号之二
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90780990Y,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中路诗乡大厦4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袁述兵。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1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62×××9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87.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62×××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雷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