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23执异2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异议人(案外人)***,女,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袁述兵,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经华,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与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法院查封的绥阳县房屋属其购买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2022年2月2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称:因孔凡勇资金不足向***借款,后因孔凡勇款归还借款,***与孔凡勇和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同意用洋川镇西环路的四方苑商住楼A栋10-8、17-8两套房屋以房屋买卖的形式抵偿给***,2018年5月4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中洋川镇西环路的四方苑商住楼A栋10-8号房屋以230000元卖给***,洋川镇西环路的四方苑商住楼A栋17-8号以230000元卖给***和陈道敏,同天两套房屋均办理了网签。同年5月18日绥阳县人民法院对该两套房屋进行了查封。为此绥阳县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属我们所有,请求法院解除查封。
经审查查明:,2018年5月4日,***、***与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绥阳县房屋卖给***和***,其中A栋10-8号房屋以230000元卖给***,A栋17-8号房屋以230000元卖给***和陈道敏,同天两套房屋均在绥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签约(网签)。本院在审理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保全裁定:查封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房屋及其他财产,并于同年5月17日向绥阳县住建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30日本院再次作出裁定,继续查封了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绥阳县房屋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三年向绥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年8月10日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终结。同年月日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此后***、***向法院反映查封的绥阳县房屋属其购买,2022年2月22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查封。
本院审查认为: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道敏之间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遵义荣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位于绥阳县房屋卖给***和***,其中A栋10-8号房屋以230000元卖给***,A栋17-8号房屋以230000元卖给***和陈道敏,签订后双方在绥阳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办理了商品房预售签约(网签),将房屋预售签约登记到***和陈道敏名下,且商品房预售签约在法院查封之前。因此***和***的异议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位于绥阳县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何世模
审判员  郭凤乾
审判员  方世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