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恢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盛秦建筑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侨龙财智国际B栋11层20-21号。
法定代表人:秦莲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柳娟,贵州文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90780990Y,住所地贵州省绥阳县。法定代表人:袁述兵,总经理。本院于2020年09月07日以(2020)黔0323执766号执行裁定对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恢复执行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贵阳银行62×××9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98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