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中路诗乡大厦四楼1、2号。
法定代表人:袁述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9,1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自愿于2023年1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5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款9,138元及利息,若被执行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则申请执行人***按原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3执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雷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熊浩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