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313号
申请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洋川镇红旗中路诗乡大厦四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359078099OY。
法定代表人:袁述兵,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勤江,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锁,贵州远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5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申请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26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02654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265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202654元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郭文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家福
书记员李晓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