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与某某、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348号
原告: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
经营者:**。
被告:于民。
被告: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途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诉被告于民、江西福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41元(已减半收取),由青山湖区友发钢管扣件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