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广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广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04民初5158号
原告:***,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大连广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关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广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