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9民终2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民小组的迈飘岭。
法定代表人:谢广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扩,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15。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那,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3X。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70。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71。
原审第三人: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民小组的迈飘岭。
法定代表人:林明校,经理。
原审第三人:茂名中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蓝田坡管区****第二经济合作社老王岭深坑地。
法定代表人:潘某1。
上诉人***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扩、邱那、***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冠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茂名中汇建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2019)粤0904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扩、邱那、***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按指定时间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丰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邱扩、邱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华伦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谭宇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