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7民初1030号之一
原告: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西山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59841036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正***之都转角综合楼511、512、513、514、515、5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997018281。
法定代表人:***。
原告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8元,减半收取计3979元,由原告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