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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2885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建,衢州市柯城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柯城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89484098R,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华墅乡华墅村塘北72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鹏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8月2日,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吴秋秋
二O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翁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