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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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531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衢州市**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明,衢州市**区天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区。
被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89484098R,住所地衢州市**区华墅乡华墅村塘北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11月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2元,减半收取计3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