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21民初69号
原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浙西综合物流中心2区1幢4层A4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下渚湖街道下仁公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下渚湖街道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3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621.8元,由原告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赟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