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802民初4573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威,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89484098R,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
法定代表人:廖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衢州市德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