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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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802民初1774号
申请人: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58070037L,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衢信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931032279,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中兴路99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衢信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以(2021)浙0802民诉前调7107号登记调解,后因当事人申请延长调解、延长举证期限、中止审理,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恢复审理予以立案。原告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衢州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