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名胜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2586号
原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426号软件大楼第二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8659190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名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716500529Q。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名胜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计2540元,由原告江西省安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